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下简称城建集团)、天河区政府副区长李飞,被控利用职权受贿百余万元一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目前,其不服上诉至省高院,该案正在二审中。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2年8月至2007年1月,李飞在担任天河区副区长、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7.1452万元、港币38.8万元、2万美元、5000英镑。
指控的具体事实如下:2000年至2006年,李飞利用担任城建集团董事长之便,为某公司土地使用权项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李飞先后12次在香港、澳门、广州等地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贿送的款项共计港币38万元、1万美元、购物卡人民币1.5万元、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02年至2007年,李飞在广州昊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实信装饰有限公司与城建集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对上述公司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李飞先后多次在英国、美国、广州等地收受了上述公司负责人莫某某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7万元、1万美元、5000英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指控的事实经过审理后,认定李飞犯受贿罪的事实成立,故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对一审判决,李飞表示不服,已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