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几天,浙江律师就可凭《律师执业证》事务所介绍信到公民户籍登记机关查询公民户籍登记情况了,这是将于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律师权利。
其实在律师制度恢复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民事诉讼中原告并不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法院法警照样能够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送达被告;甚至至今不少的律师和法官也认为提供被告户籍信息并不是原告的义务。不知道从何时起提供被告户籍信息转到原告的头上来了,尽管没有法律依据,但最后还是成了法院系统约定俗成的“规矩”。
本人进入律师界的1994年以及此后的七八年间,也到全国各地打了不少官司,那时法院并不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户籍信息。在浙江温州法院虽然要律师提供原告户籍信息,但各派出所都没有不允许的情况而且还不收打印费的。杭州情况有些特别:要市律协出证明派出所方予以查询,大多数律师都认为这是人为的制造麻烦。

江干区法院在司法为民这方面做的就挺好:他们给原告开具《协助查询联系单》(如上图),让原告持此单去户籍登记机关查询被告户籍信息,虽然还是很麻烦,但对于“一告四不理”的强势法院来说,已经是不小的进步。
现在好了,律师可以直接查询,相信诉讼效率也会提高很多,更重要的是尽管还有很多不如意,但总体上法制是在点滴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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