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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 2007-10-25 12:53:00 | By: zhicheng ]
 
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谁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工作一般如何进行?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国家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 2007-10-25 12:51:00 | By: zhicheng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成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样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该如何处理 
[ 2007-10-25 12:51:00 | By: zhicheng ]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在《行政诉讼法》中有具体规定: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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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 2007-10-25 12:48:00 | By: zhicheng ]
 
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谁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工作一般如何进行?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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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 2007-10-25 12:45:00 | By: zhicheng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增加的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如果出现“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则法官可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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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 律师应当有所作为 
[ 2007-10-25 12:45:00 | By: zhicheng ]
 
 一、律师应积极参政、议政,主动体现律师的作用和价值。

1、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人类追求和谐的体现。

众所周知,律师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产物,而是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在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中出现的民主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学者和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平等”、“自由”、“博爱”等新思想猛烈抨击封建的专制统治和野蛮的司法制度,这为律师制度的产生及律师的定位奠定了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律师制度虽初步成立,但因受封建主义的影响深远,同时存在法律虚无主义的干扰,因此律师制度并未真正得以执行。直至改革开放后,1980年8月《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中国律师才得以真正发展。1997年1月1日《律师法》的施行,进一步确认了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角色。20多年来,中国律师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2、律师参与政治、参与立法是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

20多年以来,中国律师事业虽然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个人生活状况也得到较大的改善,但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中国律师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律师应有的作用还不相符合。对政治的漠不关心,对立法的听之任之,是许多律师目前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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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 2007-10-25 12:43:00 | By: zhicheng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十七条)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丧葬费(第二十七条)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九条)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二十八条)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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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 2007-10-25 12:42:00 | By: zhicheng ]
 
一、因造成人身损害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二、财产直接损失。
  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包括车辆、财物、道路、设施和牲畜等,由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停工、停产损失等,不在赔偿之列(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应赔偿)。
以上两方面的损失,如受害者具备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扩大的能力而未采取措施,致使造成的损害扩大的,则扩大部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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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在哪里? 
[ 2007-10-25 12:41:00 | By: zhicheng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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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 2007-10-25 12:41:00 | By: zhicheng ]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 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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