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载入中...
时 间 记 忆
载入中...
最 新 评 论
载入中...
专 题 分 类
载入中...
最 新 日 志
载入中...
最 新 留 言
载入中...
搜 索
用 户 登 录
载入中...
友 情 连 接
博 客 信 息
载入中...


 
 
载入中...
   
 
 
律师法未明确的问题 
[ 2007-11-10 16:59:00 | By: 佘小红 ]
 
刚刚修订的新律师法,明确了只有律师才能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然只有几个诉讼法会对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资格进行界定.现在的问题是,对试点的公司律师和政府公职律师,法律依据何在?
  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那么,公司律师的执业机构一般是公司内设的法务部门,公职律师要么是国办的公职律师所,要么是法律援助处的律师.显然,公司律师和法援律师的执业机构没有法律根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实践中,仍需有这类人员为特定组织或人提供法律服务,那么他们也将不宜再称为"律师".他们将是法律另外规定的可以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的特殊"法律工作者".虽然他们有律师资格,但按先行法律规定,他们不是律师,行为不受律师法调整和约束,同时也没有律师的权利.
  再无须质疑,法律服务所或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不能再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否则就是对律师法的亵渎
 
 
发表评论:
载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