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正在亲身经历一件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由于此案极其与众不同,容我做个介绍,请感兴趣的朋友和有识之士不吝赐教。
大兴区某村甲(卖房人)于1984年依所批宅基地盖了5间房居住,几年后又盖了3间厢房,宅基地面积270平米。1999年因家庭矛盾,一时冲动把房屋出售。当时村支书王某亲戚乙(买房人----北京市朝阳区居民)在该村承包100多亩地雇人种植,经介绍以2万元买下该房,把宅基地使用证改名作为卖房证明。后乙因承包地经营不好又雇人养羊,把该房东厢房及院墙拆掉,在宅基地外空地盖了羊舍及院墙。后见收入不好搬回朝阳居住。甲在卖房后被乙邀在该房居住,并帮放羊看房。也就是说乙买房后共住一年多时间,甲卖房后一直居住至今。2006年甲经询问,知道这种情况可以收回该房,故找乙洽商,不想乙提出房价太高故于2006年4月诉至法院。法院开过一次庭后1年后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宅基地评估25万多,地上物7万共32万多元。2007年10月26日法院开庭,法官说依高院的一份会议纪要和法院内部开了一次会,宅基地三、七开,甲要给乙18万左右宅基地钱,再加上房钱最少也要20多万。事情大体是这样,笔者于是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既然提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那么判案是不是要依照法律条文,而不能依照法院内部不为公众所知的会议为标准。就宅基地这个问题,笔者2007年7月曾咨询过北京某报刊,北京和中央电视台的某些栏目的律师,给我的答复是不知道有这个政策,几位法律顾问表示诧异。这说明社会公众不知道宅基地必须三、七开的这种执行标准,也没有出台法律条文公之于众就已经开始执行 。后果是由集体拥有的宅基地变相的通过法院变为资金给了不具有使用这块宅基地的买房人手里。这是不是说想投资就去农村买房,法院在开始保护这种行为了?本来农民就是弱者,居民在农村买房双方都有过失,都要承担责任,现在此案变成卖方的完全责任了。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说的是什么?事实上,2万元是当时卖房的价格,没有地价在内。可以这样想,2007年那儿的宅基地每平米评估1千元,那1999年值1百元吗?若值,那地价就要2万7千元,怎么可能以2万元出售?还有这18万元给付乙后,宅基地属谁?是村集体所有,还是成为商品可以流通了?同时,要说明的是2007年该村相似的房屋交易价格是5万、6万元左右。如果说甲收房是出于利益驱动,那么可以告诉诸君,该村、该房远离繁华地段,未来几十年没有征用、拆迁之可能,甲已经60多岁了,只是天天一个人住在自己亲手所盖、亲手所卖的房中老怀难畅、故土难离的原因要求收回房屋。
三、对高院会议纪要的解读。日前,笔者找到了2004年12月15日高院印发的会议纪要。细读全文,笔者认为这是对法院审判的指导性文件,而其内容合情合理,是对不同法庭、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统一执法尺度、防止随意性判决的工作指导。并不是要求此类判决用“一刀切”的方式来判决。根据纪要纠纷处理原则第三条“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就此笔者有以下观点:
1. 退回房屋对乙有何损失。乙一家已有4年多(以起诉时间计)不在该房居住,只是每年探亲到该房看看。该房的地理位置也不存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故该房返还对乙没有多大影响。
2. 其宅基地一直没有过户,合法使用人是甲,根据2007年大兴黄村5个村拆迁补偿办法,宅基地的补偿金归集体,不是该村的村民得不到这项补偿。
3. 就甲而言,卖房后一直在该房居住,是认为要回该房没有损害乙方利情况下提起的诉讼,且甲已没有收入来源,关涉到了其生存权益。
此案一审还未判决,但据法官说不会低于20万,此数对甲而言就是天文数字了。甲决意上诉,寻求真理,并请见到此文的诸君发表高见,给予指教。( xunqiuzhenli@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