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再审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由原审法院自我纠正裁判错误,虽然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但却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个法院前后作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裁判,不但存在事实上的困难,还会使人怀疑法院的审判质量,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影响法院的公正形象。笔者认为,再审案件应当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首先,符合我国的审级制度。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指导监督关系,由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实现由第三者裁判与己无利害关系的争议,避免了原审法院自我再审的非中立性,因而具有程序正义和审级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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