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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崔律师探讨物权法定原则 
[ 2007-11-8 13:50:00 | By: 孙表华 ]
 
今年的通过的物权法确立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二是物权法定原则,三是公示公信原则。

   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呢?所谓的物权法定就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法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的创伤物权也不允许随意的约定物权的内容是什么。原因是物权是一直对世权,支配权,义务人为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的第三人。因此某种权利是否为物权将直接影响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随意的将一个权利变成物权影响第三人。

   那么物权法定原则的法指的是什么法呢?大家都知道不同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物权法定的法是否仅指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个人认为如果坚持物权法定的法仅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话,那么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些新型物权在没有修改法律之前,显然不是物权,势必出现物权法的僵化,跟不上时代的脚步。所以个人认为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大前提下,应该将法的范围拓宽,应该还包括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在99年新合同法出台后,关于合同违反法律导致无效的,法律就限制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个人认为宜将法界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为了进一步跟上时代的发展,导致新出现的物权能够具有相应法律效力,也可以赋予最高人民法院适当的权限,适时的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一些新型的物权,这样才不会导致物权法出现僵化。

上文为北京崔俊贵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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