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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行快讯 
[ 2007-11-8 8:51:00 | By: 李乔升 ]
 
继子女对继母不尽赡养义务法不容

1978年邱文丽与戴家三姐弟的父亲戴国发结婚时,戴家三姐弟均未成年。2003年戴国发病故,由邱文丽与均已结婚的戴家三姐弟共同处理殡葬事宜。2004年4月邱文丽与刘某再婚。同月25日刘某与戴玉明请村民万某做中间人,签署协议约定:2004年年末,由戴玉明给付邱文丽3000元,此后家中财产与邱文丽无关;邱文丽婚后到刘家,生养死葬一切由刘某负责,与戴家无关。邱文丽与刘某婚后,因不和睦于2005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邱文丽因无生活来源,于2005年10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戴玉明承担赡养义务,每年给付口粮600斤,生活费15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戴家二女为共同被告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继母、子、女关系成立。2004年原告再婚时,与戴玉明签署的协议,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继母、子关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二被告以出嫁多年为由,不愿承担赡养义务,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一、邱文丽承包的土地由戴玉明耕种,每年给付邱文丽玉米600斤(每年春节前付清);其他二被告每年分别给付邱文丽生活费500元(每年春节前付清)。二、邱文丽的医疗费、丧葬费由戴玉明承担百分之四十;其他二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给付自2006年开始计算。(注:文中人名均属化名)
鸡冠区法院 张景臣

被害人家属在法院耍泼被司法拘留

罪犯刘某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带判决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3万元。
赔偿部分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罪犯正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收入,无法履行赔偿义。执行人员又找到罪犯家属询问,是否能为罪犯代为履行赔偿义务。罪犯家属表示没有生活来源,又要抚养孩子,不能代替罪犯赔偿。被害人的姥姥(67岁)得知这个情况后,到法院办公室大哭,一哭就是大半天,不听劝说。执行人员无奈用车将其送回家两次。之后,法院只要上班她就会来,有时在办公室里哭闹,有时在走廊的凳子上哭闹,断断续续一个多月,严重扰乱法院的办公秩序。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被拘留后第三天,该老人表示悔过,被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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