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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快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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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8 8:49:00 | By: 李乔升 ] |
运用法律武器 保障权益实现
2006年5月刘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35000元,同时约定还款期限为六个月。春节前李某向刘某催款。刘某以生意亏本为由拒不偿还欠款。李某对刘某的经济情况比较了解,见欠自己的钱要不回来,便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刘某75平方米的房屋。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欠款。 刘某见到法院查封房屋的裁定后,担心法律文书生效后,房屋被拍卖,在诉讼阶段自动要求和解,并主动偿还了李某欠款。李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鸡冠区法院 张景臣
继子女对继母不尽赡养义务法不容
1978年邱文丽与戴家三姐弟的父亲戴国发结婚时,戴家三姐弟均未成年。2003年戴国发病故,由邱文丽与均已结婚的戴家三姐弟共同处理殡葬事宜。2004年4月邱文丽与刘某再婚。同月25日刘某与戴玉明请村民万某做中间人,签署协议约定:2004年年末,由戴玉明给付邱文丽3000元,此后家中财产与邱文丽无关;邱文丽婚后到刘家,生养死葬一切由刘某负责,与戴家无关。邱文丽与刘某婚后,因不和睦于2005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邱文丽因无生活来源,于2005年10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戴玉明承担赡养义务,每年给付口粮600斤,生活费15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戴家二女为共同被告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继母、子、女关系成立。2004年原告再婚时,与戴玉明签署的协议,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继母、子关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二被告以出嫁多年为由,不愿承担赡养义务,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一、邱文丽承包的土地由戴玉明耕种,每年给付邱文丽玉米600斤(每年春节前付清);其他二被告每年分别给付邱文丽生活费500元(每年春节前付清)。二、邱文丽的医疗费、丧葬费由戴玉明承担百分之四十;其他二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给付自2006年开始计算。(注:文中人名均属化名) 鸡冠区法院 张景臣
被害人家属在法院耍泼被司法拘留
罪犯刘某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带判决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3万元。 赔偿部分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罪犯正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收入,无法履行赔偿义。执行人员又找到罪犯家属询问,是否能为罪犯代为履行赔偿义务。罪犯家属表示没有生活来源,又要抚养孩子,不能代替罪犯赔偿。被害人的姥姥(67岁)得知这个情况后,到法院办公室大哭,一哭就是大半天,不听劝说。执行人员无奈用车将其送回家两次。之后,法院只要上班她就会来,有时在办公室里哭闹,有时在走廊的凳子上哭闹,断断续续一个多月,严重扰乱法院的办公秩序。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被拘留后第三天,该老人表示悔过,被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鸡冠区法院 张景臣
依法扣押小汽车 民工工资得履行
10月23日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顺利执结一起拖欠十三位民工工资的案件。案件标的63000元。 王某、张某等十三位民工曾受雇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但该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拖欠民工工资,十三位民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开发公司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民工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供了开发公司的小汽车车牌号。法院经查证属实后,依法对小汽车实施了扣押。次日,开发公司便将执行款如数拿到法院执行庭,履行了偿还民工工资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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