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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律师法>的一点思考 
[ 2007-11-7 17:00:00 | By: 凌忠实 ]
 
《律师法》第二条 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

我学了很久,又看一下身边的律师行业,总觉得还差点什么,这一条对再一次律师职业的性质做了界定。最早曾把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后来又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业务走上商业化道路,律师成了商品经济中的附属品。律师不得不忙于拉关系,找案源,争业务,多取费,使律师的名声受到很大的损害。

这一次,把律师定位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并且赋予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崇高使命。

然而使命虽然崇高,却不能当饭吃,律师自我生存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律师要自己找饭吃,但没有业务,没有案源,律师就活不下去。因此,律师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什么国家法律规定的使命。为了谋生,律师就不得不有奶便是娘,不得不被经济利益所驱使。为了谋生,不少律师不得不从事第二第三职业。而本法第三十二条又规定,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直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把律师其他谋生的路堵死,律师怎么活下去?又怎么能承担那些光荣的使命?更的甚者,本法把实习律师的实习期又增加到了18个月,谁来管实习律师的吃饭问题?

本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和用人制度及分配制度都没有涉及,也就是不管不问。现在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实行无工资的业务提成,有案源的有饭吃,没有案源的就只能另想办法。实习律师大多没有工资,能有生活费就不错了。从一些地区律师业务总收入与律师人数的比例可以看出,律师人均年业务总收入也不过五万元左右,少数把持了案源的收入可能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更多,而大多数能糊口就不错了,还有不少人就不得不通过兼做其他工作来谋生。大多数的养老保险等都是自己解决,光够糊口的律师做不动了又怎么办?对此国家是明知的,但一概不予过问。既然对律师的吃饭问题生存问题不闻不问,又要赋于律师光荣而伟大的使命,这不是开玩笑吗?精通法律,未必精通经营。你要让航天员自己找业务,他能上得了天吗?如果让法官自找案源,实行业务提成,法官能断好案子吗?

有些律师生活不比低保户好多少,只是因为面子的原因,不好意思承认吧了。因此,如果律师吃饭问题解决不了,律师的责、权、利不明确不合理,律师业务长期处于自流无序状态,律师也走向两极分化,那么律师行业就不能走出困境,更谈不上完成什么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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