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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读书单 (值得参考) 
[ 2007-11-8 19:01:00 | By: 鲁卧领 ]
 
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 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  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自己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家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3.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江村经济》]  
……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误工费”的尴尬! 
[ 2007-11-8 18:59:00 | By: 鲁卧领 ]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对比前面两条规定,误工费是不能像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那样按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标准计算,只能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一个上海的商人,如果在贵州的农村被人打伤,其误工费标准只能按贵州标准,而不能按上海的标准。

    是司法解释的漏洞,还是司法解释制定者的有意安排?
……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误工费”的尴尬! 
[ 2007-11-8 18:59:00 | By: 鲁卧领 ]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对比前面两条规定,误工费是不能像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那样按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标准计算,只能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一个上海的商人,如果在贵州的农村被人打伤,其误工费标准只能按贵州标准,而不能按上海的标准。

    是司法解释的漏洞,还是司法解释制定者的有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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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 2007-11-8 18:57:00 | By: 鲁卧领 ]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著作权法实现上述目的的手段,主要体现在该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及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要是通过民法保护的方法予以惩处。作为民法侵权行为中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如何正确认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对于法官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公正司法、执法无疑具有先导作用,笔者就此问题结合相关资料,谈谈自己的初步认识,不当之处,诚请帮助指导。

    一、理论界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的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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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立法中的宪法问题 
[ 2007-11-8 18:55:00 | By: 鲁卧领 ]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的重要民事法律,其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宪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是物权立法的直接法源。当前,以现有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为基础的民法草案初稿已提请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已成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随着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恰逢今年是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通过立法和修宪加强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无疑成为各界关注焦点中的焦点。本文试从我国物权立法中关于私人财产权保护的宪法问题出发,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粗浅看法,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私人财产权保护的宪法及物权立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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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法律解释主体的定位 
[ 2007-11-8 18:54:00 | By: 鲁卧领 ]
 
法律解释是伴随着成文法律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现象。关于对法律解释概念的厘定,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看,目前国内至少有十一种之多。 而对法律解释概念的不同理解主要是对解释的主体、对象、功能、场景等不同而产生差异。在西方国家,法律解释源于司法实践,法院(或法官)就是法律解释的主体,已是一常识性的认识。我国现行《立法法》第2章第4节,以“法律解释”为标题将法律解释名正言顺地纳入立法法调整范围,并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执法部门不再具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而只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这一规定与我国1981年以来形成的“部门领域内的集中垄断、部门领域间的分工负责、立法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的富有特色的解释体制明显不同。 也即说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从最新法律规定中仅指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承担对立法条文的诠释以及法律漏洞的补充,而不仅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立法法》第42条第2款)。对于这一规定,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结合相关资料,试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究竟何为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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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思考 
[ 2007-11-8 18:54:00 | By: 鲁卧领 ]
 
 近年来,笔者所在法院以先进司法理念为指导,大力推进再审制度改革,特别在再审开庭程序改革方面,积极借鉴刑事普通程序简便审改革成果,立足再审案件特点,在再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大胆实行简便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初步认识。

    一、简便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再审普通程序简便审,是指对事实清楚、再审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普通程序再审案件,在保持审判组织与程序完整的基础上,对法庭举证、质证、辩论、宣判等环节进行简化和调整的审理方式。提出这一改革举错,是深化再审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的需要,是当前审判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同时也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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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服务,从小事做起 
[ 2007-11-8 18:52:00 | By: 鲁卧领 ]
 
为人民服务,从小事做起

                                  法高一丈

今年的某一天,本人去市中级法院取个材料,按法院的规定,办事的车是不能进入法院内部的,本人于是在周围转了一圈找停车的地方,没找着。于是把车停在法院门外的路边,心想就几分钟的时间,临时停一下应该没事。但事情往往是这样,最担心的事情总是最快发生,交警如神兵天将,我出来的时候正在抄牌准备拖车呢。我赶紧喊到,交警说车就不拖了,交罚款吧。行,5分钟,200元,就算是请喝早茶了。拿了罚款单离去,回头看看法院里面空阔的停车场,摇头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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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纠纷 急需规范 
[ 2007-11-8 18:51:00 | By: 鲁卧领 ]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起居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无论城市还是乡村,都在不断加快以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主的工程建设,因工程建设而引起的相邻采光纠纷也逐渐增多。目前,我国尚无具体的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条文或部门规章,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缺乏明确的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依据不尽相同,如有的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相邻关系的规定;有的依据《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有的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在我们河北省,省高院还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这些规定,有的过于原则,有的缺乏可操作性。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不得低于2小时;冬至日不得低于1小时。对于这一标准的理解和实地确认,涉及天文、地理、数学、物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需要具备上述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完成,在实践中显得非常繁琐,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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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问题应解决在萌芽状态 
[ 2007-11-8 18:50:00 | By: 鲁卧领 ]
 
 目前,我市正在向“建设区域中心城市”迈进。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市容、市貌是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地违章建筑普遍存在,我市目前数量也为数不少。主要表现在:未经审批,突破城市规划擅自进行工程建设;临街、临路建筑,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挤占街道、公路范围的预留空地;未经审批,擅自搭接建筑层以及违章设置广告牌匾等。

    就违章建筑问题,我市已连续多次召开拆违工作调度会,市委、市政府动员了规划、城管、建设等各有关部门,法院行政庭也已提前介入。虽然动员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致使拆违工作进展缓慢。为此,我们建议,应将违章建筑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违章建筑大多位于临街、临路之处,不能说有关职能部门看不见、听不着,违章建筑之所以形成规模,有关职能部门难辞其咎,关键是执法理念。应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执法态势,对违章建筑苗头,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让违章建筑形成规模,使违章建筑没有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机会。这样,事前消灭违章苗头与事后强行拆除违章建筑,其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是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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