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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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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7 9:28:00 | By: 卢小兰 ] |
甲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乙,乙前去耕种,乙仅将土地翻耕过来就招致丙的阻拦,丙说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自己的,乙只得作罢,乙不能种地,故找甲所要翻地的费用,甲支了乙的翻地费用后将丙诉至法院称:自己耕种自己的承包地时遭丙的阻拦,请求法院判令丙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属甲,但认为甲没有起诉的权利,因为,丙只是阻拦了乙耕作诉争土地,并没有阻止甲耕作,事实上,甲根本没有耕作。
法院判决甲败诉,并告知告知可乙起诉或者由甲自己去耕作,若产生纠纷再重新起诉,。
个人认为:丙对甲的侵权是成立的,甲可以以自己得名义起诉。 丙侵犯的是甲对自己承包地的流转的权利。因为甲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乙,是其合法行使自己的用益物权,丙阻止乙耕作,实质上使甲的“流转”权不能实现,甲当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丙。 至于甲在诉状中称是自己去耕种而事实上是乙去耕种,并不影响甲的主张成立。因为尽管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审理中查明的事实有不同,但只要都能构成诉请的成立,我认为法院同样应当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案乙起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乙虽然想承包甲的承包地,但刚刚开始就遭到丙的阻拦,乙完全可以找甲排除其转包的土地权利上的瑕疵,或者干脆解除合同(本案就是如此),乙没有必要去找这个麻烦。
请各位发表高见,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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