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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道交法76条滥用了“人文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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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7 9:27:00 | By: 卢小兰 ] |
| 腾讯财经 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 我原来是想来多听一听,也想多跟大家交流一下,因为上个星期五人大法工委给我打了电话,11月8号要请我们几位专家就76条修改问题座谈一下,正好我们这个会在这个之前,就想来听一听。 我之前曾经跟刘家辉律师有一些意见交换。首先我觉得刘家辉律师很热心这个事情,一直在推动道交法的修改。实际上道交法的修改要求由来以久,我记得大概是05年人大常委会曾经受委员长的指令,法工委的几个领导曾经找过几个律师,包括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我们几个在一起谈过这个事情,因为当时这个民间反响很大,委员长身边的司机都抱怨。 委员长问为什么这个法出来社会上的意见那么大?你们找专家谈一谈,听听是怎么回事?当时我就提了一些意见,实际这是9月份的事情。之前的8月份我们参加了《物权法》的讨论。我当时就问道交法是怎么出来的?因为76条出台之前没有征求过我们的意见。我问过我们民法学界搞侵权法的几位同行,他们都没有被征求过意见。后来知道这个事是由公安部起草,提交到法工委的刑法司。可以说整个法是刑法或者行政法的范畴,但是76条可是一个民事法律的规范,涉及到侵权法和保险法的问题,怎么不听取专家的意见?所以在那次会议上,他们特意召集,当时王胜明还说这个是第一次,没有先例的。我当时就针对这个条文提出了一些很尖锐的批评。 我们发现,上榜的富豪们旗下几乎都有上市公司或资产,前十名富豪更是无一遗漏…… 之前他们有人告诉我,这是为了体现人文关怀,我就发现人文关怀的概念用的太泛了。整个法律都是有人文关怀,人文关怀的定位是在什么地方? 当时9月份那次会议上我说最主要的问题是违反了侵权行为法和保险法的一些基本知识。我告诉他们这样立法最后的结果只是是助长了当时社会上已经出现了碰磁的问题,我最后给的评价就是一句话“画虎不成反类犬”。这个话说得很尖锐,不过这是基本的常识性的问题。比如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这不仅仅是一个减轻责任的问题,而是免除责任的问题,你为什么只规定减轻责任,不规定免除责任的问题? 而且客观实践当中你很难做到在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法院给你判只赔百分之一,这是不可能的。这是知识性的问题,免除就是免除,减轻就是减轻。 第二个错误是他规定了唯一一个可以免责的情形,是受害人故意。我说在国际上重大过失和故意是一种等值的行为。因为故意是一种主观判断,他的一个主观的心里状态,你要去证明它是故意,比如他是为了自杀闯到马路上这是很困难的事情,你怎么证明他就是为了自杀来撞呢? 客观是你要去证明他有自杀的情况,比如你证明了他写了遗书,但是很多情况下你无法证明。但是你可以相信任何一个正常人他不会这么做的。 但是你可以说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会有的过错,这叫重大过失。对方有重大过失也是可以免责的,而且在一方为轻微过失的情况下,重大一方要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侵权法的知识,在评价这个行为的方面。 所以道交法76条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它只注意了事后的损失分配,没有注意到法律规则对行为的指导作用。这是一个侵权法的最根本作用,就是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是什么?侵权法的功能不仅仅是为了救济受害人,它还有一个对行为的指导作用。 就是由这种赔偿的结果,法律或者法院判定的责任分配最后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一种预期,我这么做法律上会是一个什么结果?在当时这个法律出来以后,在社会上带来的行为预期是什么呢?就说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哪怕是严重违章,都由行人负责。我们知道基本的认识就是道路交通的问题上,这个风险不仅仅是掌握在机动车一方,也掌握在行人和自行车一方,双方都掌握着这个风险。因此由于行人或者机动车的行为违法法律规则也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 如果你真是一种人文关怀,你首先的关怀是定位在使道路更加安全,使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使这些事故尽可能少的发生。如果你的行为导向的结果是导致一部分风险使有人放任自己的行为,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增加了受害者受害的机率,那么你不能说这是一个人文关怀的立法。所以侵权法要从两个角度来看,一个是事后的损害分配公平不够平,当时的道交法制订的非常浮浅。当时的一个人大逻辑说一面是肉体,一面是当钢铁,肉体和钢铁相比一个是弱者。这是一个过于简单化的认识,导致了在这个问题上的一种非科学、非理性的一种规避。 还有一个知识性的错误,就是保险的问题。实际上它现在就把保险推在了第一线,从公安部当初制订这个条款的本意是使他们的民警能够减负,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警察很简单,一上来就说你们找保险公司去,赔偿的问题找保险公司。过去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一个很头痛的问题就是赔偿问题。他们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去解决这个赔偿问题。这样好了,推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无条件去赔。我们跟着就是一个强制保险。当然我们知道责任保险,不管是强制性的责任限还是自愿性的险都是建立在被保险人侵权的责任基础上,因此不管道路事故发生的责任是受害人的责任还是加害人的责任,一上来就先赔,赔完了以后如果责任完全属于行人一方怎么办?事实上保险公司可以回过头来要求受害人来补偿,事实上做不到。 所以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从理论上有一种寄生性。前提是被保险人构成了侵权法上的民事责任,保险法才来替他承担责任,这是一个基本的规则。现在把这个规则给灭了。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也是他们在逻辑上讲不通的,如果是人文关怀主要针对的是人身伤亡方面的事故。但是现在把保险损害也纳入到强制保险里面了,经过这一年来,我们看保险公司处理的强制险的事故都是车碰车,不是车碰人。所以它理赔的大量成本是出现在车碰车或者财产损失上,也就是大家叫大量的强制保险是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所以导致了我们大家都感受到在这个强制险之前,我们第三者的保费比较低,而且保额比较高。最后是保费提高了,报额还降低了,而且跟国际上的其他国家比较我们的差距太大了,于是人们就怀疑我们的强制险里面有猫腻。前一段时间大家都议论纷纷再保险领域里面出现了一个紧张的状况。保监会也好他们也有他们的说法,他们也觉得很委曲,我们说暴利他们也不能接受。但是老百姓也不相信,这就导致了一个紧张状态,和谐社会就不和谐了。 所以侵权法的关系也搞乱了,保险法的关系也搞乱了。这一次的76次的修改我看了,它的着眼点仍然是集中在事后的损失分配上,当然由于社会上各种评论的出现,它开始在损失分配上做一些调整,做了一些调整以后开始回归民法的基本知识。但是从它的指导思想上讲并没有把对行为的指导作用作为它的一个评价依据。主要还是估量,在损失分配上怎么公平一点,还花了几个等级,几种状况,都有过错怎么办?加害人一方有过错怎么办?完全是受害人的过错怎么办?当然我不反对在加害人完全没有过错,或者机动车完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给他不超过10%的道义性的补偿或者道义新的援助,这一点我不反对。毕竟他是受害的一方。 所以前一段时间刘家辉跟我往来的时候,我提了一些意见,我的观点是这样的。第一个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只限于人身伤亡,不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实行自愿的商业保险。这样交强险的范围和它设立的目标一致起来。就是解决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的援助问题,人身受伤害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能够有可靠的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这个时候你一上来我就给你钱,你先去医院治病抢救,事后再说。这才是体现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所以不要把财产损失的东西放在这里面,这是我修改的第一条意见。 第二条责任就是过错责任。不仅是财产损害实行过错责任而且人身损害也是过错责任。但是过错责任可以在举证问题上可以采用过错推定的办法,过错推定无非就是把证明的责任交给了机动车一方,换句话说,把证明不了的情况下承担损失的风险分配给了机动车一方。总体上讲我觉得权衡之下还是可以接受的。 我理了一个条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家童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受的损失超过了一定的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根据机动车的驾驶人根据情况减除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受害人的重大国故意道路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在发生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情况下,受害人依过错承担的直接损失的部分的10%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受害人承担直接损失医疗费、住院费这一块。在完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这个10%就是一个人道主义的援助,由机动车承担。 第二款,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当事人参加机动车自愿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事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这就是我的一个基本意见。 今天主要是听听大家的意见,希望8号那一天我能够把大家的意见也带到那个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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