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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债权债务的影响和法条解释(四) 
[ 2007-11-7 9:26:00 | By: 卢小兰 ]
 
四、《物权法》对债权债务的影响

(一)加强了担保物权的保护。

1、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便捷查明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和权利负担情况,减少重复抵押的风险。

2、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及不动产登记按件收费的规定有助于减少登记成本。

3、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以及明确规定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有助于减少登记错误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4、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顺利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5、股权出质登记不再仅记载于股东名册有助于增强股权质权的公示效力。

6、收费权质权登记部门的明确可有效弥补收费权出质的法律瑕疵。

7、抵押物转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的规定有助于债权人控制抵押物转让的价款。

8、《担保法》没有区分担保合同的生效与担保物权的设立。在不动产抵押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人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合同不生效的情况,抵押权人只能要求抵押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物权法》区分了担保合同的生效与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债权人在上述情况下可根据生效的担保合同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履行登记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9、在一定条件下抵押权的实现不需诉诸审判程序而直接通过执行程序有助于缩短实现抵押权的时间,减少实现抵押权的成本。总之,《物权法》进一步加强了担保物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安全。

(二)进一步规范了担保物权的设定与实现。

1、《物权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物权法定原则。尽管《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关规定,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物权设定行为不能产生设立担保物的法律效果,这对债权人办理借款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2、《物权法》对抵押物的协议处置规定了撤销权制度,对债权人协议处置抵押物提出了更为规范的要求。

3、《物权法》对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的受偿顺序进行了调整,要求债权人对需要登记的担保物权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才能保证其债权的优先受偿。

(三)新型担保制度的法律风险值得关注。

《物权法》在借鉴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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