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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讲解! 
[ 2007-11-8 13:18:00 | By: 李建忠 ]
 

很荣幸今天受现代快报之邀,与大家一起探讨学习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我先自我介绍一下:本人毕业于河北大学,现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就此机会,我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咱们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作为劳动者,我们最关心的无非是一份收入和劳动付出相吻合的稳定工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劳动关系、工资及福利待遇规定,劳动者这样能按照规定享受这些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供以上待遇,我们又怎样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我将结合现行1995年《劳动法》、2003年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6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以上问题一一讲解。

一、《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自《劳动法》实施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当这些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由于法律的空白,他们并不能依据《劳动法》或其他规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200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应扩大了适用范围,但是并不具体。鉴于这些新的用工形式的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此以后被法律遗忘在角落里的这部分劳动者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举例:南京某区某清洁人员,清扫街道时,被过往车辆疏忽撞死。

依据现行法律之规定,该清洁工无法享受工亡待遇。但是由于该清洁工生活在南京,江苏及南京一些地方性规定,使得他享受到了应当拥有的待遇。但即将实施《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极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

11997年实施的劳动法除第十六条规定外无其他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003年实施《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亦无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导致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因无法证实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即将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加大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力度。劳动合同法第二章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并在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罚措施。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完善的法律制度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护。由于我国诉讼制度对劳动纠纷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工手册。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样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期限           

首先,劳动合同期限包含试用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决定试用期限规定,现行《劳动法》的规定比较笼统。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很详细,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且在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亦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试用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理由或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有效防止试用期限变成一些企业的白用期。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其次,对于劳动合同期限规定,现行《劳动法》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都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导致现在绝大多数企业实行一年一签。由于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后,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导致很多劳动者卖命在一单位工作好几年,就因和某个领导言语不和,在当年年底单位通知其合同到期不予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遭受损失。

由于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很多单位在没有想好对策前,开始摔包袱。我们可以把着比喻成黎明前的黑暗,我们劳动者怎样在这段时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给出以下几点意见供观众参考。

1、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要让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2、不管单位以什么借口,劳动者不要和任何一劳务派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如果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故意刁难,可以匿名向所在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4、用人单位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要劳动者能安全度过这段时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尤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第3款规定,防止了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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