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咀案嚼法:邯郸农行金库被盗案牵出失职罪 
[ 2007-11-8 13:17:00 | By: 李建忠 ]
 
 A city fire cause calamity to pond fish . 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中国的著名成语,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殃,是灾殃;池,是护城河。意思是说,城门失火,连护城河里的鱼儿也跟着遭殃。故事来源于北齐时期的一个叫杜弼的人写的一篇文章《为东魏檄梁文》。“但恐楚国亡猿,祸延林木,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本意是比喻无辜收到连累。本文反其意而用之,是有辜而受到制裁。其实,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拔出萝卜带出泥。

  最近,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检察机关指控的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副行长张希仲、现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安长海、现金管理中心三级主管李艳霄等犯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事情起因是,2007年3月至4月间,邯郸农行金库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等从金库盗取现金5000余万元,直至案发后邯郸农行才发现金库现金被盗,从而暴露了邯郸农行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希仲身为主管现金管理中心的副行长、被告人安长海身为现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均未能严格按规定履行对金库的查库职责。其中,被告人张希仲自2004年12月23日至2007年4月17日止未查过库,被告人安长海在2007年3月未查库。被告人李艳霄虽然不是现金管理中心的会计主管,但受现金管理中心领导的指派,担任着会计主管的查库责任,也未能严格按规定履行对金库的查库职责。由于三被告人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使任晓峰、马向景二人从金库中盗窃现金5000余万元的行为得逞。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呢?

        有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是依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而修改的新罪名。 

       (一)客体要件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据此分析,张希仲、安长海、李艳霄等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全部要件。受到国家 法律的制裁是最有应得。

        作为国有企业人员特别是负有一定管理责任的人员,更应当恪尽职守,克己奉公做好本职工作。克,就是克制,约束;奉,就是奉行;奉公,以公事为重。形容严格要求自己,一心为公。成语来源是《后汉书》的《祭遵传》。“遵为人廉约小心,克己奉公。”古人尚且如此,受现代文化教育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培育的干部和管理者,更应当做到。以免遭刑罚的砥砺。

       克己奉公的英语是这样的:repress the private for the publ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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