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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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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8-7 20:35:00 | By: 王牌 ] |
一、从市场经济角度讲,应当允许个体律师事务所聘用执业律师。现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政府通过律师制度改革,已将法律服务推向市场,法律服务市场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份。随着WTO的加入,我国允许外国律师在中国开办律师事务所,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多处设办事处,如果不允许国内的个体律师事务所聘用执业律师,那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是捆了个体律师事务所的手脚。 二、党和国家鼓励发展私营经济,鼓励公民设立独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从税收制度等方给予平等待遇。独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有权聘用人员,却不允许个体律师事务所聘用执业律师,难道个体律师事务所连个体工商户都不如吗!? 三、个体律师事务所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均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律师事务所,其地位应当是平等的,都有权聘用执业律师,以公平竞争。如果不允许个体律师事务所聘用执业律师,那是有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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