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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刑事案件二审“书面审”的探讨
[ 2008-5-6 11:42:00 | By: caochuanhua ]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同时又规定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照此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立法初衷我不得究竟,我理解无外乎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减少诉讼成本。案件不开庭审理,确实可以达到提高办案效率和减少诉讼成本的目的。但是对于保证案件质量能起到多大积极作用却不得而知。
       法院内部确定不开庭审理案件的机制与标准本人无从知道,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例是多少也未见统计。据闻所谓合议庭阅卷基本上是由具体承办法官一人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基本上也是由承办法官一人独自完成。至于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简略为告知提交一份书面辩护词。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或许就可以省略了。如果上述属实,书面审几近乎走过场,是难以保证案件质量的。如果有错案发生,恐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要占很大的比例。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开庭审理就必定发生错案,人们还是应该相信终审法院法官的水平与能力的。
       既然法律规定有的案件案可以不开庭审理,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细化不开庭审理案件的机制与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婚姻法能够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细化,不开庭案件的标准也不是无法办到的。譬如: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新的证据提交,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申请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等,似乎都可以作为不可以不开庭审理的理由。因为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须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不开庭审理,就很难达到上述目的。即便是合议庭或者承办法官能够认真阅卷,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很难对原审判决作出全面的审查、认定,也绝对达不到开庭审理的效果。
        为了保证案件质量,真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减少错案发生,应当严格控制“书面审”案件的数量,最终实现所有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这不仅是审判作风的改变,而是司法制度建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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