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集体企业,1996年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从2002年后没还本金和息,现在欠本息计620万元。贷款抵押物为甲公司的一栋办公楼,土地是划拨土地。
银行将该资产列为不良资产,剥离给长城公司处理。
长城公司现在欲拍卖该房屋,乙公司拿出一份法院判决书(可能是伪造债权,但无证据查实),判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归乙公司。请问:
1、该土地是国有土地,法院能直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判归当事人吗?
2、假如判决未能推翻,长城公司如何处置该抵押物——房产。因为房产的产权是归甲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上也列明是甲公司,但乙公司有法院判决,未根据判决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是同一人,如何拍卖处理?
我个人的观点:
1、法院直接判决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当事人,缺乏依据。
第一、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应该由甲公司财产偿还。现在甲公司基本无其他财产,有房屋一栋,但已经办理抵押贷款,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性质,未交纳出让金前,不能判决归当事人。
第二、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法院应该判决甲公司偿还债务,不能直接判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动。至于处置土地使用权,姑且不论是划拨或出让,那是执行范畴,应该以拍卖方式处理。
2、假如无法推翻法院的有效判决,根据现行《物权法》,土地使用权归乙公司。那长城公司若要拍卖处置办公楼,要地随房走。根据《物权法》,要处置办公楼的土地,而该土地现在虽然《土地使用权证》上列明划拨土地归甲公司,但该《土地使用权证》已经被法院有效判决变更,那要处置前,必须办理过户(过户到乙公司名下),否则无法处理。办理土地过户后,同一拍卖标的(房屋+土地)的处分权人为甲、乙公司所有,必须要共同委托。乙公司并不希望处置该土地,当然不会同意拍卖,请问长城公司和拍卖公司该如何处理?
请大家讨论该份判决的合法性以及长城公司如何处理更有现实操作性?
漓江农民
200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