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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比柿子还软的法 
[ 2007-11-8 13:39:00 | By: 江天辉 ]
 

法高一丈

律师法修改了,大家对教授兼职等条款讨论很激烈,但对律师法根本问题讨论的文章很少。鄙人抛砖引玉,谈几点看法。

个人认为,律师法是一部比柿子还软的法,而且是越熟越软。

一、关于律师的作用,法律期望超高。《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律一方面将律师定义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一方面又指望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那我们能不能指望会计师“应当维护正常的财政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呢?显然,既然是服务者,就是提供商品(服务),收取费用,这是一种交易,至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那是公权机关的职责,安律师头上,帽子太大,律师说白了也没那个能力。

二、律师执业受到社会上所有人的监督,但却没有哪一个人“应该”提供支持。《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依然没有强制力。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虽然有此规定,公、检、法、监所都有关于律师会见的内部规定,例如办案人员同意、主管领导签字之类,主动权完全不掌握在律师手上。

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取证,但法院、检察院不取证怎么办?有没有制裁处罚措施?没有。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怎么办?有没有强制措施?没有。上述规定就是空话一句。

四、律师豁免权,看得见,摸不着。《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个“但是”作用巨大,一字千钧。估计律师们说话比以前……。中文比英文难学,可见一斑。你不小心放个屁,法官说你扰乱法庭秩序,要把你赶出去,你在人家家里坐着,还能有什么异议?

五、律师法中有五分之四的条款规定律师应当怎么怎么样,不应当怎么怎么样,如果怎么样了应当如何处罚,但却找不到一个条款规定其他机关或个人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应当如何处罚,也找不到任何条款具体规定律师执业应当要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和待遇。从内容上来看,这部法律称为《律师管理法》或《律师处罚法》比较好。

另外,有些条款没法理解。例如,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现实中,律师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怎么敢用“会见”一词,用“拜见”都用不上吧。律师还有那个魅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不懂,没见过。

    律师如果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还得受处罚,那如果很多律师挣的钱不够吃饭,是不是国家、社会应当对这些律师伸出援助之手呢?

    感觉,干律师行业,真是风险越来越高了,不如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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