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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呼唤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家 
[ 2007-11-8 13:37:00 | By: 江天辉 ]
 
时代呼唤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家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晓梅

    十七大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进行法治建设需要法学理论的贡献。法学理论的形成一靠实践,二靠归纳,实践出理论,理论再反过来指导实践,实践再进一步检验、完善理论,这个过程需要一大批人的摸索和探求,这恐怕就是法学理论工作者或者“法学家”存在的价值。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一大批法学理论工作者。他们应该具备两个特质,一个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毕竟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一个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只有具备这样特质的法学理论家,才有资格、有能力承担时代赋予的重任。

    然而,长期以来,一谈到司法体制改革,“学家贤达”们的脑海里立马涌现西方司法界“众神”的牌位。法学界的主流言论平台上,西风劲吹,唯洋是举。西风,就是唯西方法学的马首是瞻;唯洋,就是西方法学或者美国有什么框框,就囫囵吞枣往中国的司法改革上套。

    任何科学体系,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都需要也必然要借鉴人类共同的发现和积累成果。中国共产党确定的共产主义的终极目标,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把产生于西方的共产主义思想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革命理论体系的一个过程。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没有照搬俄国革命的经验,但最终获得了成功。道理很简单——固然植物对土质具有改进作用,但一株植物首先要扎根土壤,适应土壤,然后通过包括自己在内无数植物长期的、渐进的、持之以恒的努力甚至牺牲才可获得生存环境的彻底改善。

同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照搬照抄也是不行的。首先,没有哪一个已经所谓“崛起”了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情与中国类似。人口规模、风俗习惯、历史积淀、文化氛围、经济基础等等千差万别,无视这个现实就要步入本本主义、教条主义的误区。其次,最重要的一个根本区别,还在于中国人民经过近代一百余年的深重灾难后,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高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进行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是同西方法律在经济基础和价值追求上泾渭分明的差异。

    窃以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应该从中国的国情、社情、民情出发,以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为依据,借鉴西方法学理论中有益的成分,产生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学体系和法学人才。在这方面,我们曾经拥有成功的探索和经验,比如马锡武审判方式,比如调解的东方经验,比如缓刑和死缓制度的设立等。

    那种幻想依靠法律移植就能一蹴而就建成民主法治的观点,浮燥多余审慎,激进多于理性,务虚不求实、开方不管效。仰或本身难脱窠臼,缺乏创新意识,又不肯进行脚踏实地进行实际考察和周密论证,只好贩买贩卖,天真地以为随着制度的强制推行就能为人们自觉遵循,就能实现法治理想,不仅是丧失群众基础的官本位意识在法学领域的变种,也是违背科学规律的自戕之举。这种坐享其成、不辨良莠的拿来主义无益于法治进程,反而会增添诸多不和谐的因素。近年来司法领域所遭受的各种质疑甚至抨击,足以证明移植主义的彻底破产。

    因此,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需要发扬创新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需要植根群众、学风扎实的知识分子,而不能推崇脱离群众、脱离国情、脱离社会、好高骛远的空想精英。

    联系电话:0516-83637795

    邮政编码: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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