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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在上帝与法律之下 
[ 2007-11-8 13:10:00 | By: 江天辉 ]
 
 大宪章:权力的驯化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个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德)卡尔?马克思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眩目的科技,也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化,把他们关到法律的笼子里。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中向你们说话。”              -----乔治?W?布什

   “我们这些并不比你卑贱的人,向您这位并不比我们高贵的人宣誓,如果你能尊重我们的自由并遵守法律,我们就接受你作为我们的国王和最高统治者,否则,我们就不接受。”

 这是中世纪位于西班牙的阿拉贡王国臣民们对国王的誓词,说明王权与民权相互尊重是效忠的前提。

对国王说不的贵族

国王与其它阶层的冲突是与生俱来的,王室要消费,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常备军,要对外扩张,一切的一切,都归结到银子,而王室是个纯粹的财富消耗者而非创造者,所有的开支来自于税赋,而在贵族和骑士们看来,税收就是对私有财产的无偿征收,而无节制的开支所增加的税赋,那更是一种无耻的以王权以遮掩的公然抢劫。

   公元十三世纪,英王约翰为对外扩张征战,不断增税扩军,却在法国连连战败,失去大片领地,得到“失地王约翰”的绰号。屋漏偏逢天下雨,另一王位合法继承人亚瑟人间蒸发,民间舆论直指约翰为除掉竞争者而进行谋杀。之后,约翰又因为大主教的任命问题与罗马天主教廷发生冲突,教皇在暴怒下开除了约翰的教籍。在“君权神授”的理论下,失去教会的支持简直就意味着失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约翰只好向教廷做出触及灵魂深处的忏悔请求饶恕,又是磕头又是烧钱的,好不容易才平息了教廷的愤怒。四面楚歌抓狂时,约翰想到的解决办法就是继续增税,以保持一支效忠自己的常备军,有奶便是娘的雇佣军最好用,许多是来自北欧的维京人,海盗的后裔。

沉重的税赋成为压垮骆驼最后一根稻草,贵族和骑士阶层实在无法忍受,觉得再也不能这样过下去了,联合起来,准备向国王讨个说法。

1215年6月15日,在温莎堡附近的草地上,贵族们和国王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谈判,国王要求贵族提供更多的士兵和粮草,遭到了拒绝。相反,贵族们要求国王必须同意签署《大宪章》,才能获得重新的忠诚宣誓。

这个名为《大宪章》的文件事先写在一张羊皮纸上,共有63个条款,是由参加聚会的贵族们你一言我一语并由一人记录而成,当事者谁也没想到这个文件后来竟成为英国人民“自由的奠基石和权利的保护令”,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创造了历史。

大宪章主要确认了以下几个原则:

“未经贵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随意收取赋税,也不能任意向臣民勒索财款”。《大宪章》第14条。这个条款一下子就管住了国王的钱袋子,后来还派生出“无代表即不纳税”的理论,培养出许多专制者眼中的刁民。

 “凡在诉讼中不能提供忠实可靠的证人与证物时,官吏不得强迫任何人经受神判之法(水火法)。”《大宪章》第38条。当时老百姓有了纠纷也不敢随便打官司,因为在神判法的火烤水淹中,许多原被告糊里糊涂就受了伤或丢了小命,而争讼的标的可能就是一头不小心跑过界的猪的归属。

“任何自由人,未经其同等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受本国法律审判,均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民权,不得施加任何刑罚折磨。”《大宪章》第39条。有些“无罪推定”和“反对刑讯逼供”的味道。

“州郡法庭开庭之日,如案件无法审结,则应就当日出庭之骑士及自由民中酌留适当人数,根据案件性质及轻重作出合适之裁决。”《大宪章》第19条。保证人民的参审权,也是后来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起源。

在第61条中,规定了对于国王暴政的“抵抗权”:如国王违背以上诺言,则全体贵族和骑士有权拿起武器,攻占国王的城堡,分配国王的财产,驱逐暴君,而全体人民应该站在正义的一边参加战斗。

一走入草地,约翰王就知道自己已经没有了选择。这明显地是一次请君入瓮的鸿门宴,草地附近的灌木丛中埋伏着身披锁子甲的重装骑兵,刀剑反射的阳光直刺人眼,一言不合恐怕就有人要摔杯为号了乱刀伺候了。

约翰王匆匆地在羊皮纸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上马离去。

冲突在继续

回到自己的城堡后,约翰王随即反悔,宣布那些贵族是犯上作乱,下令发兵讨伐。

教皇英诺森三世这次也站到了王权一边。他认为这种要挟领导的行为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是不可容忍的。特别是第61条关于抗暴权的规定,简直就是撒旦蛊惑人心的歪理邪说:如果王权可以反抗,那么,下一次,这些无法无天的人就可能拒交什一税,找上帝要求订合同来了。

内战爆发。次年,约翰王在征战中病死,年幼的亨利三世继位,双方在谈判后决定各让一步,删除《大宪章》的部分条款后重新发布。

之后的几百年内,《大宪章》经过了几十次的修改,但主要条款还在。

 《大宪章》最成功的之处在于它明确了一个原则:即国王在法律之下。正如十三世纪的法学家布莱克顿所说的:“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国王在法律之下。”在贵族们制约王权的斗争中,取得了第一个回合的胜利。

《大宪章》对英国影响之大,以至以有人建议将《大宪章》签署的6月15日作为英国的国庆日,受到了大部分英国人的支持。

直至今日,《大宪章》,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这部经历八百年风雨的人民权利保护状,部分条款仍然是现行宪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北美独立的诱因

《大宪章》中所主张的“无代表即不纳税”的原则,也传到了不列颠王国日后拓展的广袤的海外殖民地。十八世纪的时候,一本名叫《常识》的书风行北美并被广泛阅读,廉价的印刷术为思想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在书中,作者的许多关于人权保护的观点,就是来自于《大宪章》中那些闪烁着民本主义思想的条款,特别是“无代表即不纳税”的观点简单易懂且深入人心,以至当国王的税吏们从他们口袋中掏走每一个便士时,老美们一想到在英国的议院中竟然没人替他们说名公道话,自己是二等的英国人却要纳和本土居民一样的税,心里就特窝火。

于是北美十三个殖民强烈要求英王在议院们为他们分配适当的代表席位。但是,这个合法的诉求被国王轻蔑地拒绝了,认为这些罪犯和逃亡者的后代缺乏身上有了几个钱就忘了血统的卑微。

于是,这些一登上新大陆就订立《五月花号公约》,骨子里头有着强烈的契约意识的移民的后代拒绝纳税,国王的税吏们到处被嘲讽和驱逐。

冲突越来越激烈,北美人民的政治诉求逐渐从要求代表权到决心摆脱宗主国控制而建立自治政府。在莱克星顿,在双方对峙中,枪响了,或许是有人过于紧张而扣动板机,或许是走火。但,北美独立战争爆发了。

《大宪章》中规定的人民有反抗暴政权利的思想,深深地影响着美国宪政制度的设计者们,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合法拥有枪支是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在政府作恶或可能出现独裁政体时,民众不至于赤手空拳。

 抗暴权的概念

国王的统治分两种类型:“一种按照法律、正义和共同福利进行统治,另一种依据国王自己的邪恶目的用暴力进行统治。”后者 “使法律化为泡影,使人民沦为奴隶”,即为暴君,每一个人都有权力和义务诛杀之,以维护和实施法律。 

约翰《论政府原理》

“吾闻诛一独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当齐宣王问孟子汤武革命是否属于犯上作乱的弑君行为时,后世被称为亚圣的孟子回答。见《孟子?梁惠王下》

这是正在着手写作的新著《审判的历史》中的写作碎片,此书是与一位英国史硕士合作,他把关历史我把关法律。预见计将于明年上半年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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