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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姐姐被镇政府的汽车撞伤了 
[ 2007-11-7 17:24:00 | By: 袁小雁 ]
 
  2007-11-03 00:48:11网友“梦*随风”在我的qq631729510留言咨询:我姐姐被镇政府的汽车撞伤了
 
    我们是广东省的!麻烦您了!
    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关于交通事故索赔及注意事项。
    情况是这样子的:在2007年9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我姐开车(摩托车)到我们县城红绿灯路段(当时因为修路而没开红绿灯)当她看到左边的车全都停住了,前面有二辆摩托车也是直行,并开了出去,她就开车跟着出去(据她回忆当时她看到左边并没车开出来),突然她开车到路中心时发现前面二辆摩托车加速前进后就失去了知觉(医生在病历中写的是昏迷10钟,但她醒来的时候看到墙上的钟是11点40分左右)。后来得知被一辆镇政府的车(面包车开车的人为该镇**副主任,当时车上共二人正主任和副主任)撞了。导致左肩锁骨骨折,头部多处红肿,大腿都有不同面积的擦伤。住院时间是2007年9月24日至20007年10月9日(出院的时候还没好医生建议全休4个月),在此期间**副主任或其所在单位没有到过医院探望更别说是给个电话问一下病情。医药费都是求他一样,入院时交200,第二次500,第三次是交警把他拿车时交的押金1000块拿过来,其余的都是出院时求他拿过来。交警责任书判镇政府的车子负全责。跟着双方在交警那里签定由交警调解的协议。就在前几天,我们打电话跟**主任讲希望尽快解决,但是对方讲,你有事就找我的律师,跟着就将律师的电话告诉我们。
    事情就是这样,您觉得他和解都请来了律师,我们这边应该怎么做,应该做哪些准备或者搜集哪些证据向他索赔呢??我姐虽是农业户口,但她在县城在服装店(营业执照是我姐夫的名字)三四年了而且还在县城买了房子。
    我有几点疑问:
    1、我们怀疑顶替,一直以为跟我们联系的都是正主任(包括交警现场图的签名,),但是到签责任书时是副主任签名。我们觉得有疑问时,他们说副主任陪同到医院了。
    2、
    3、当时该路口有摄像头,应该可以摄到这交通事故的全过程(到医院录口供的警察话他们看过了录像并看到了),但是我们今日问他时他却反口说没讲过,当时病房里有好多人都听见了。这个说明什么,您可以从你的角度解释一下吗?
    4、作为公车撞到人(如果不是执行公务的话,不过星期一早上十点,正副主任一块有什么理由讲不是执行公务呢??)别说撞到人的驾驶员,就连该镇的领导或者卒子都没来看望。因为什么呢??(正主任的叔叔在某镇当书记)
    恳请您帮帮我们!
   
    【回答咨询】
    一、关于事故责任
    交通警察经过调查,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责任书判镇政府的车子负全责。”这说明,交通警察的办案是公平、公正的。你所担心的可能会偏向、袒护镇政府车辆一方的事情并没有发生。
    二、关于赔偿责任
    1、镇政府的汽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镇政府就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首先,应当由镇政府车辆的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医疗费8000元,伤残金5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公司赔偿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应当由镇政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关于垫付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交强险公司垫付抢救治疗费的责任,如果属于抢救治疗的,办案的交警应当通知车辆交强险公司垫付抢救治疗费。
    不属于抢救治疗的,没有规定垫付责任。
    四、关于肇事一方没有去医院看望病人问题
    肇事一方是否应当到医院看望车祸受害人,这只是一个感情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
    但是,一般情况下,肇事一方都会从抚慰受害人的感情出发,到医院看一看,这样对于增进双方感情的沟通,利于事故的处理会有积极作用。
    五、到期不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怎么办
    你们双方在交警的调解下,就赔偿争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书,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如果镇政府在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赔偿义务,你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镇政府履行赔偿义务。
    切记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一定要在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到期后的一年之内提出,否则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了。
    六、关于你姐姐是否可以按照城市居民计算赔偿标准的问题
    “我姐虽是农业户口,但她在县城在服装店(营业执照是我姐夫的名字)三四年了而且还在县城买了房子。”如果你所说的情况属实,应当按照城市居民计算赔偿标准。但是,你一定要提供证据。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我的博客上有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地址在http://gjly66.bokee.com/viewdiary.15899613.html你可以去看看,做个参考。
    七、其他
    1、关于调解书签字人的问题。无论是谁签字,只要他们认账就可以了。交警队在调解的时候,一定会核实身份,如果副主任参加调解,一定是受正主任的委托,如果没有委托手续,交警队不会主持调解。
    2、关于录像的问题
    我认为,交警队已经认定镇政府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说明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了,你方的赔偿问题已经确定了责任人。至于是否有冒名顶替的问题,并不影响对你方的赔偿责任。
    如果你仍然存在怀疑,可以要求交警放录像看看,交警不给你看的话,可以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是上级交警队提出要求。但是我认为既然交警说没有这样的事情,你们没有什么必要再坚持下去。
    至于你让我作出解释,我实在是无奈。因为你反映的问题不是我做出来的,而且到现在也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定,我实在是没有办法“解释” 。
    3、关于肇事汽车是否执行公务的问题
    肇事汽车是否执行公务,并不影响赔偿主体的确定。既然你说车是镇政府的,镇政府就是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无论本次出车是否执行公务,都应当由镇政府承担赔偿义务。
    4、关于你说的“正主任的叔叔在某镇当书记”的问题。
    从你所介绍的情况看,虽然“正主任的叔叔在某镇当书记”,但是并没有干涉交警的办案,而且交警秉公执法,公正的认定了事故责任。建议您不要过多的猜疑和联想,这样不利于事故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果还有问题咨询,可以随时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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